2024-12-03 2479 蘇州和塑美
11月25日至12月1日,聯合國環境署召集在韓國釜山舉行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五屆會議(INC-5),目標是制定一份全球塑料條約。
然而,由于歐洲、一些富裕國家及一些島國,和石油石化生產商之間,在限制塑料生產上存在重大分歧,本次談判并沒有達成最終條約,委員會僅在12月1日當天公布了一份主席提案(CHAIR'S TEXT)。本次談判沒有達成任何協議,這標志著應對日益嚴重的塑料污染的努力遭遇重大挫折。
這個提案被認為妥協之后形成的折中方案,因而受到了一些發達國家批評。這些國家認為,產油國反對塑料產量上限,預計到2050年塑料產量將增加兩倍。
中國代表團呼吁,各方應從更加全面和長遠的視角提出更務實和平衡的解決方案。各國發展階段、國情和能力不同,文書應尊重國家差異,體現公平與包容,全面考慮普遍接受性和實施效果。
以下是由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提供的主席提案的中文翻譯版,未盡之處請意原文為準。(主頁回復1201可獲得英文版,文中有多個中括號,表示待商議。)
政府間談判委員會擬訂一項關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環境在內)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主席提案
本草案文本是在11月30日非正式磋商成果以及聯絡小組共同主席和非正式磋商協調人的貢獻基礎上擬定而成的。
【序言】
本公約各締約方,
關切地注意到,包括海洋環境在內的塑料污染程度居高不下且迅速加劇,這代表著一個嚴重的環境和人類健康問題,對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社會和經濟層面產生了負面影響,
承認塑料在人類社會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并強調在塑料的整個生命周期建立有效機制以促進塑料循環利用以及防止塑料泄漏到環境中的重要性,
認識到塑料行業的所有從業者,特別是那些處于非正規與合作環境以及中小型企業中的從業者,在許多國家的塑料收集、分類和回收工作中做出的重大貢獻,
強調基于科學的決策以及包括傳統知識和本土知識體系在內的科學、經濟、社會和技術信息對于實施旨在減少塑料污染的措施、增進對塑料整個生命周期以及塑料污染的全球影響和應對措施的理解的重要性,
重申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通過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的各項原則,其中包括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以及各國根據本國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資源的主權權利原則等,
認識到本公約與環境領域的其他國際協定是相輔相成的,
強調本公約的任何規定無意影響任何締約方源于任何現有國際協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理解上述陳述內容無意在本公約與其他國際文書之間確立等級關系,
注意到在執行本公約相關條款時考慮各國國情和能力的重要性,
注意到本公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妨礙締約方根據適用國際法規定的其他義務,采取符合本公約條款的額外國內措施以應對塑料污染。
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標
1.本公約的目標是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環境中的塑料污染)[基于應對塑料整個生命周期的綜合辦法]。
第一條之二
原則與方針
方案 0
不設該條款
方案 1
1.在為實現本公約目標及執行其條款而采取行動時,各締約方除其他外,應遵循以下原則:
(a)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通過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除其他外,包括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及各自能力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以及各國根據本國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資源的主權權利原則。
(b)發展權是人權所固有的權利,各國人民在涉及安全生活手段方面享有平等權利。經濟發展是采取應對塑料污染措施的先決條件。發展中國家有權發展可持續消費,以滿足社會和經濟發展需求。
(c)在以便利、非侵入性和非懲罰性方式開展國際合作以解決塑料污染問題方面的國家主權原則,并避免給各締約方造成任何不當負擔。
(d)依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有權根據本國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資源的主權權利,并有責任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活動不對其他國家的環境或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造成損害。
(e)在歷史責任、公平的基礎上,并根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考慮到發達國家因高水平的生產和消費、工業活動以及廢物管理做法對塑料污染的歷史貢獻,為人類今世后代的利益保護生態環境系統。
(f)確保為應對塑料污染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單邊措施,不會造成貿易扭曲,不會成為任意或無理歧視的手段,也不會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g)公正和公平的轉型應尊重各國確定的發展優先事項,并確保社會和經濟保護。這種做法旨在減輕此類轉型帶來的影響,認識到應對塑料污染所需的不同途徑以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不同的財政、技術負擔。
(h)預防原則的實施必須符合成本效益,且與各國國情、能力以及不同的社會經濟背景相契合。
(i)在履行本公約中的各項承諾時,締約方應充分考慮本文書規定的必要行動,包括與資金、保險和技術轉讓相關的行動,以滿足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因塑料污染的不利影響以及應對措施實施所產生影響而產生的特定需求和關切。
方案 2
1.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締約方應遵循以下原則:
(a)污染者付費原則;
(b)酌情適用的預防原則;
(c)《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例如各國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所有國家主權平等和獨立原則、不干涉別國內政原則以及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原則;
(d)小島嶼發展中國家以及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情況,以及塑料污染對小島嶼發展中國家造成的不成比例的影響;
(e)運用現有最佳科學和科學信息。
(f)在可獲取的情況下,運用相關傳統知識、土著人民的知識以及地方知識體系。
方案 3
在為實現本公約目標及執行其條款而采取行動時,各締約方除其他外,應遵循《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以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的各項原則,包括其中原則2所規定的各國根據本國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資源的主權權利、原則3所規定的發展權、原則7所規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原則15所規定的預防辦法以及原則16所規定的污染者付費原則。
第二條 定義
定義也可在公約附件中予以規定,以便為未來的任何調整提供一種更為靈活的辦法。
就本公約而言:
(a) “締約方”系指已同意受本公約約束且本公約對其生效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b) “塑料”系指全部或部分由合成或半合成聚合物(包括添加劑或其他物質)制成的材料,此類材料在加工過程中可塑形,并可用作產品的結構部件。
(c) “塑料污染”系指:
i. [由塑料整個生命周期造成或在該周期內釋放出的污染]
ii. [因塑料生產、使用、廢物管理以及來自不同源頭和途徑的泄漏而產生的所有排放和釋放物]
(d) “塑料制品”系指含有任何形式的塑料或者部分或全部由塑料制成的產品。
(e) “塑料廢棄物”系指由塑料構成的材料或物質,這些材料或物質已按國家法律規定被處置、擬被處置或需被處置。
(f) “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系指某一特定區域內的主權國家組成的組織,其成員國已就本公約所涉事項向該組織移交權限,且該組織已依照其內部程序獲得正式授權,可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
第三條 塑料制品
(注釋,有待進一步磋商。)
[1.各締約方應[依照本國國情、能力以及社會經濟方面的考量],采取[適當的[技術、立法、行政、[或][市場驅動][或其他]]措施[以非歧視性方式],酌情[禁止[或減少]生產、出口或進口][處理]、管理、[減少、[或禁止]],[以期維持可持續生產],針對[經科學證據證明][符合][任何][全部][一項或多項][基于審查委員會制定的標準,包括]下列標準[且其認定符合第1款之二規定]的[一次性或短壽命]塑料制品:
a.[具有危害性][極][有可能][被丟棄或進入環境][或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構成風險];
a備選方案.[有充分的科學證據表明,此類產品應用過程中向環境的泄漏對環境構成威脅];
b.[含有[有害的][一種或多種化學品,且締約方已認定其存在風險][會造成][令人關切的對人類健康或環境的風險][與該產品的使用相關聯];]
c.無法被重復使用、回收利用、[或堆肥][且在實際大規模應用中可回收性的設計創新不可行];
d.[[可能]大規模擾亂[抑制]循環經濟;][或][且]
e.[含有故意添加的微塑料[以及其他對環境或人類健康有毒的化學品]。]
第1款之二.[在執行第1款時,各締約方應酌情根據第5款b項中的因素以及附件[X]所列產品來確定相關產品。]
2.[各締約方應依照本[關于報告的第X條][考慮到本國國情和能力]的規定,向秘書處提交一份報告,詳細說明在執行[第1款][本條]過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措施的依據及證據基礎]、取得的成果以及遇到的任何挑戰。秘書處應將此類報告向公眾公開。]
3.[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設立一個[不限成員名額的特設][附屬機構][委員會],名為[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4.[審查]委員會應[除其他外]酌情制定[指導意見][準則]并提供相關信息、[咨詢意見和建議][包括制定一套健全的科學標準框架及開展評估],以協助締約方執行旨在落實[第1款][本條]的各項措施,[以及匯編和審查締約方依照第2款提供的信息]。此類指導意見、[信息]、[咨詢意見或建議]應提交締約方大會以供[審議并][通過][以協商一致方式]。
4款之二.[各締約方不得在附件[Y]針對該塑料制品規定的淘汰日期之后,允許制造、進口或出口附件[Y(塑料制品)]所列的塑料制品,但締約方依據[關于豁免的條款]為本款規定辦理了登記豁免的情況除外。]
4款之三.[審查委員會應以專家為基礎組建。成員應由締約方大會選舉產生,并基于公平的地域代表性原則。審查委員會的模式及程序應由締約方大會在其第一次會議上確定。][該委員會應制定相關標準以及締約方適用這些標準的義務。]
5.[任何締約方均可向秘書處提交一份提案,提議將一種[一次性或短壽命]塑料制品列入[附件[Y]中的[全球]清單][且無淘汰日期][或列入附件X],以供管理機構依照[附件的通過和修正條款][該條款也將指導締約方有效執行第1款]進行審議。此類提案應包括:
(a)一份詳細的論證材料,說明該產品如何符合[第1款所列][有待締約方大會制定和通過的]各項標準中的[任何][一項或多項]標準,[以及
(b)以下科學或技術信息:]
[審查委員會應以透明的[并基于現有最佳科學以及相關傳統知識、土著人民的知識和地方知識體系][且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提案進行評估。[如果審查委員會判定該產品符合相關標準,其應就該產品是否應被添加至[全球]清單向締約方大會提出建議。][審查委員會可在考慮第1款中的標準以及以下因素的基礎上,向締約方大會建議將該產品添加至附件[Y]:]]
5款之二.[締約方大會應建立并維護本條第2款所述信息的數據庫。該數據庫應向公眾開放。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通過本條第2款所述信息的報告格式。]
6.[審查委員會[可][將][應][應締約方大會的請求]就針對附件[Y]中[全球]清單所列塑料制品可能采取的行動制定建議。[此類建議應考慮[第1款所列標準以及][至少][除其他外]以下因素:]]
(a)塑料制品的必要性及其預期用途;
(b)替代產品或方法的性能、安全性、環境影響、技術可行性、可負擔性、可得性以及可獲取性;
(c)塑料制品所含令人關切的化學品帶來的風險;
(d)任何擬議管控措施的社會經濟影響;
(e)[在相關情況下,]納入[相關]傳統知識、[土著人民的知識]以及地方知識體系、[地方實踐]以及科技進步情況]
7.[審查委員會的建議應提交締約方大會[以供通過][以協商一致方式]。]
7款之二.[締約方大會在適當考慮審查委員會的建議后,應決定是否將該塑料制品列入附件[Y]。]
7款備選之二.[締約方大會在適當考慮審查委員會的建議(包括任何科學不確定性)后,應決定是否針對提名的塑料制品啟動全球行動,并應明確擬采取的相關措施,包括將其列入附件[Y]的相關事宜。]
8.[締約方為執行本條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均應[基于科學證據并且]不得在情況類似的締約方之間以構成任意或無理歧視的方式加以實施,也不得成為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8備選方案.[各締約方不得在附件[Y]針對該塑料制品規定的淘汰日期之后,允許制造、進口或出口附件[Y]所列的塑料制品,但[該附件中另有除外規定的情況或]締約方依據[關于豁免的第X條]為本款規定辦理了登記豁免的情況除外。]
8款之二.[各締約方應要求塑料制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和出口商確保提供有關塑料制品在各價值鏈中所使用化學品的充分且可靠的信息,并根據締約方大會在其[第二]次會議上將通過的全球統一準則,采取適當措施確?;瘜W品(包括塑料制品及廢棄物中的化學品)的可追溯性。]
8款之三.[各締約方應依照[關于報告的第X條]的規定,[向秘書處提交一份詳細報告,說明]在執行第1款、第7款和第8款過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以及遇到的任何挑戰。秘書處應將此類報告向公眾公開]。]
8款之四.[締約方為執行本條而確立的任何措施均不應損害各締約方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馬拉喀什協定》(包括其所有附件)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8款之五.[各締約方應盡力確保提供有關塑料制品以及塑料制品在各價值鏈中重點關注化學品的信息,并根據締約方大會在其第二次會議上將通過的準則,確保塑料制品中所使用化學品的可追溯性。]
8款之六.[本文書下設立一個附屬機構,按照《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的原則,在自愿且雙方商定的條件下,評估并推動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包括技術轉讓),以支持本條的執行。]
附件Y
將作為附件列入文件末尾,有待進一步協商。
塑料制品
[第一部分] 產品 [或產品類別] |
淘汰日期 |
用于連接并支撐氣球的一次性塑料棍 |
[203X] |
一次性塑料吸管 |
[203X] |
一次性塑料飲料攪拌棒 |
[203X] |
一次性塑料餐具(叉子、刀子、勺子、筷子) |
[203X] |
一次性塑料桿棉簽 |
[203X] |
一次性塑料購物袋 |
[203X] |
含有故意添加的微珠的可沖洗化妝品和個人護理產品 |
[203X] |
|
|
[第二部分] 產品 [或產品類別][含有化學品的] |
淘汰日期 |
含有以下物質的玩具、兒童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 - DEH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化學物質登記號117-81-7) - D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化學物質登記號84-74-2) - BB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化學物質登記號85-68-7) - DIB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化學物質登記號84-69-5) |
[203X] |
含有以下物質的玩具、兒童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 - 鉛及鉛化合物 - 鎘及鎘化合物 |
[203X] |
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兒童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含有: - BPA雙酚A(化學物質登記號80-05-7) |
[203X] |
附件[X]
? 含有故意添加微珠的可沖洗化妝品和個人護理產品
? 一次性塑料吸管
? 一次性塑料飲料攪拌棒
? 一次性塑料餐具(叉子、刀子、勺子、筷子)
? 由可發性聚苯乙烯(EPS)和擠塑聚苯乙烯(XPS)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食品及飲料包裝
? 一次性塑料購物袋
? 可氧化降解塑料制品
? 塑料制成的香煙過濾嘴
第四條 豁免
關于第三條的磋商尚在進行中。
1. 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均可通過書面通知秘書處,就附件[Y]所列淘汰日期申請一項或多項豁免(以下簡稱“豁免”):
(a) 在成為本公約締約方之時;或者
(b) 對于因附件[Y]修正而新增的任何產品,應不遲于相關修正案對該締約方生效之日提出申請。
任何此類登記申請均應附帶一份說明,解釋該締約方需要該項豁免的原因。
2. 秘書處應建立并維護一份可供公眾查閱的豁免登記冊,其中應包括:
(a) 已依照第1款登記了一項或多項豁免的締約方名單;
(b) 各締約方所登記的一項或多項豁免內容;以及
(c) 每項豁免的截止日期。
3.除非締約方指明更短期限,否則依照第1款所申請的所有豁免應在附件[Y]所列相關淘汰日期屆滿五年后失效。
4.締約方大會可應某一締約方的請求,決定將一項豁免延長五年,除非該締約方請求更短的期限。在作出決定時,締約方大會應適當考慮:
(a)該締約方提交的一份報告,報告中應說明延長豁免的必要性,并概述為盡快消除豁免需求而已開展及計劃開展的活動;以及
(b)可獲取的信息,包括關于替代產品可得性的信息。
每項產品針對每個淘汰日期的豁免僅可延長一次。
5.締約方在書面通知秘書處后,可隨時撤回一項豁免?;砻獾某坊貞酝ㄖ兄该鞯娜掌谄鹕?。
6.盡管有第1款的規定,在附件[Y]所列相關產品的淘汰日期屆滿五年后,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均不得再申請豁免,除非有一個或多個締約方依據第5款獲得延期且仍登記有針對該化學品或產品的豁免。在此種情況下,一個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可在第1款(a)項和(b)項所規定的時間,就該產品或工藝申請豁免,此類豁免應在相關淘汰日期屆滿十年后失效。
7.對于附件[Y]所列產品,在其淘汰日期屆滿十年后的任何時間,任何締約方均不得再有生效的豁免。
第五條 塑料制品設計
1.各締約方應考慮本國國情和能力,采取適當措施以:
(a)改進塑料制品設計,遵循循環經濟思路,以便:
i.通過增加塑料的重復使用和回收利用(酌情包括設定重復使用及再生成分目標),促進塑料的可持續生產和消費;
ii.提高塑料制品的耐用性、可重復使用性、可再填充性、可翻新性、可維修性和可回收性,并推廣使用安全且可持續的添加劑;
iii.按照廢棄物分級管理原則,確保以無害環境的方式處置塑料制品;以及
iv.在產品使用壽命期間,盡量減少包括微塑料在內的塑料釋放量。
(b)基于生命周期評估和現有最佳科學成果,并在相關情況下參考傳統知識、土著人民的知識以及地方社區的知識,考慮環境、經濟、社會以及人類健康等方面因素及其減少廢棄物和促進重復使用的潛力,還有可得性、可獲取性以及可負擔性等因素,推動可持續且更安全的替代物以及非塑料替代品(包括產品、技術和服務)的研究、創新、開發與使用。
2.締約方大會應制定工作流程和時間表,以便通過行業分類的方式,針對重點塑料制品制定具體指導意見,協助締約方執行本條規定。締約方大會應在合理時間范圍內通過、審查并酌情更新此類指導意見。
3.在執行本條第1款規定時,締約方應考慮相關國際規則、標準和準則。鼓勵締約方與相關國際組織開展合作,致力于在多邊層面制定相關國際規則、標準和準則,以支持本條規定的執行。
4.各締約方應確保為執行本條所采取的措施不會給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并且不會在情況相同的國家之間以構成任意或無理歧視的手段或者以對國際貿易構成變相限制的方式加以實施。
第六條 [供應][可持續生產]
方案1
不設該條款
方案2
[1.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通過[作為本公約的附件]一項[期望達成的]全球目標,以將[原生]塑料[聚合物]的[消費及]生產[與消費][及使用][減少][維持][管理]到[通過控制消費來減少塑料污染的][可持續的]水平。]
[2.各締約方應[酌情]針對塑料的整個生命周期采取措施,以[實現][助力達成]第1款所述的全球目標。]
[3.各締約方應報告[可獲取的]有關[其][管理原生塑料聚合物消費及其]生產、[進出口][以及塑料消費]的統計數據,以及為[實現][達成]第[1][2]款所述全球目標而采取的措施。]
[[4.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通過執行本條的報告格式、時間安排、方法以及指導意見。]]
[5.締約方大會應每五年[基于][考慮到]第二十條之二所述附屬機構開展的科學、技術[、社會、文化]及經濟評估,審查[本條執行方面的]進展情況,并酌情更新第1款所述的全球目標。]
第七條 排放與泄漏
1.各締約方應采取措施,預防、減少并在可能的情況下消除:
(a)塑料(包括微塑料)從所有源頭向環境的排放和泄漏;
(b)塑料顆粒、薄片及粉末向環境和水生系統的排放和泄漏,同時考慮其他相關國際文書;
(c)漁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被遺棄、丟失或以其他方式丟棄的漁具)在海洋環境中造成的塑料污染,同時考慮關于這一主題的其他相關多邊協定以及個體漁民和小規模漁民的需求。
2.各締約方應合作研究塑料向環境中的泄漏和排放問題,包括用于防止向環境中排放和泄漏的現有、可負擔且易于獲取的技術及措施。
3.在執行第一條和第二條的過程中,各締約方應推廣使用現有最佳且可負擔的防止塑料向環境中排放和泄漏的技術以及環境實踐做法。
4.締約方大會可通過相關指南以支持本條的實施。
5.在執行本條時,各締約方可考慮本國國情及能力。
第八條 塑料廢物管理
1. 各締約方應采取措施,確保以無害環境的方式管理塑料廢物,同時考慮到根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制定的相關準則以及其他相關協定、組織以及第6款所提及的指南。
2. 在執行第1款時,各締約方應考慮本國國情及能力,采取以下措施,包括:(a) 在國家及國家以下各級建立適當的系統以及具有抗災能力的基礎設施,以便對塑料廢物進行安全處理、分類、收集、運輸、儲存、回收利用和處置(包括進行能源回收);(b) 推廣循環經濟模式;(c) 在國家層面設定目標,以提高塑料廢物的收集率和回收率;(d) 防止亂丟垃圾,并禁止露天傾倒、露天焚燒以及向海洋傾倒塑料廢物,同時考慮國際公認規則;(e) 防止和減少被遺棄、丟失或以其他方式丟棄的塑料漁具;(f) 推動塑料廢物管理工作者(尤其是拾荒者及其他非正式工人,包括婦女、青年以及小型和個體漁民)實現公正轉型;(g) 通過提高公眾意識等方式,推動行為改變,以防止塑料廢物產生并將其盡量減少。
3. 各締約方應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塑料廢物的越境轉移僅以無害環境管理為目的。同時身為《巴塞爾公約》締約方的各締約方應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塑料廢物的越境轉移按照《巴塞爾公約》規定的義務進行,并且發達國家締約方應采取措施禁止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出口塑料。在《巴塞爾公約》不適用的情況下,締約方應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在考慮到第六款提及的相關國家和國際規則、標準、準則及指南之后,才允許塑料廢物進行越境轉移。
4. 鼓勵各締約方采取措施,在其管轄范圍內建立或推動制定生產者延伸責任模式,并酌情建立其他經濟手段,同時考慮到相關利益攸關方的共同責任,以確保在塑料的整個生命周期內對其進行無害環境管理。
5. 締約方大會為支持本條的實施,可制定工作計劃,并酌情與《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以及其他相關協定和組織合作制定指南。
第九條 現有塑料污染
1.各締約方應考慮本國國情及能力:
(a)確定、評估并監測在其國家管轄范圍內受現有塑料污染影響最嚴重的地點或積聚區域,并酌情就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的現有塑料污染問題與其他締約方、相關國際或區域組織或其他利益攸關方開展合作;以及
(b)以無害環境的方式采取適當的清除措施,包括在國家管轄區域內已確定的受影響地點或積聚區域開展清理活動,并酌情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開展此類合作。
2.在實施第1款所述任何活動時,各締約方應:
(a)考慮締約方大會通過的任何相關指南,并酌情考慮其他國際協定的相關規定;
(b)酌情考慮現有最佳科學成果、相關技術、土著人民的知識以及地方和傳統知識與做法;以及
(c)酌情推動土著人民、地方社區、民間社會、科學家以及私營部門的參與,并促進相關技術、經驗及所汲取教訓的交流。
3.締約方大會可通過指南并制定任何相關工作計劃,以推動本條的實施。
第十條 公正轉型
1.在實施本公約過程中,各締約方應考慮本國國情及能力(包括發展優先事項、需求、挑戰以及不同路徑),推動并促進公正轉型,以期確保無人掉隊。
2.在采取措施實施本條第1款時,各締約方應考慮正規和非正規部門工人的狀況并讓其參與其中,這些工人包括塑料行業工人、拾荒者、個體和小規模漁民、中小企業,以及在塑料整個生命周期中受此類轉型影響尤為嚴重的社區和群體,包括土著人民、地方社區、婦女和兒童。
3.鼓勵各締約方在根據第十五條提交的國家報告中匯報、監測并評估為實施本條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條 財政[資源及]機制
有待進一步協商。
1.各[發達國家]締約方[應][承諾][應為專項財政機制捐助資金和資源][在其能力范圍內]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提供資源,用于旨在實現本[公約][文書]目標的活動,同時考慮本國政策、優先事項、計劃和方案。[此類資源可包括通過相關政策和財政措施提供的國內資金[[例如原生塑料聚合物收費、生產者延伸責任計劃、發展戰略以及國家預算],以及雙邊和多邊資金、私營部門投資和自愿捐款。]]
2.[在何種程度上[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最有需要的,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以及經濟轉型國家]將有效履行其在本文書下的[承諾][義務],將取決于[充足和及時的]資源的可獲得性[及可獲取性][應在收到資源的情況下][以及發達國家締約方在本文書下履行與提供財政資源、能力建設、技術[及技術援助]、按照自愿和雙方商定條件進行的技術轉讓以及[從發達國家締約方到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國際合作相關的承諾的情況。]
3.[在分配適當資金以及技術和工藝援助時,[發達國家]締約方[以及有能力這樣做的其他各方]應考慮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小島嶼國家)、[經濟轉型國家][[群島國][內陸發展中國家][以及具有被視為易受塑料污染影響的[特殊]條件或特征的國家[,包括下游國家]]的具體需求和[特殊]要求。][締約方在涉及資金的行動中,應充分考慮小島嶼發達國家或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的具體需求和[特殊]情況。]]
4.[[有能力這樣做的發達國家]締約方[應][以及有能力這樣做的其他各方][帶頭提供]財政資源,以支持[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最有需要的締約方][最需要幫助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履行其在本[公約][文書]下的義務。鼓勵包括多邊組織、機構和基金在內的其他來源提供捐助,以支持本[公約][文書]的實施。]
5.[[發達國家]締約方應力求使財政[支持][資金流]與[公約的][文書的]目標保持一致,并采取措施增加從雙邊、區域和多邊實體以及私營部門籌集[和提供]資金的規模。
6.茲設立一個為本[公約][文書]提供[充足的]、可獲取的、新的[可預測的][及時的]和額外財政資源的機制。該機制應[確保][通過簡化審批程序]為[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最有需要的締約方][最需要幫助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履行其在本[公約][文書]下的[遵約]義務]提供高效的獲取途徑和支持。
7.該機制應包括[一個新的專門的獨立多邊基金[以及一個補救基金和全球環境基金信托基金]][一個現有基金][以及任何其他基金或實體][全球環境基金信托基金],在締約方大會[授權下]運作。[締約方大會應就政策、方案優先事項[以及獲取和使用財政資源的資格標準]提供指導。]
8.[[捐助][發達]國家締約方應根據締約方大會商定的辦法,基于[受援][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需求評估[由本機制下設立的附屬機構開展的評估],[定期根據分攤比額表]對多邊基金進行補充。]
[8備選條文締約方,特別是那些具備財政能力且存在[塑料廢物管理不善]、塑料生產或聚合物生產水平較高的締約方,預計將自愿從其公共資金中向該機制捐款。]
9.[該[專項基金][機制]應尋求按照締約方大會商定的模式,通過混合融資和創新融資等方式,從各種來源為其所支持的活動籌集額外資源。]
10.[為支持早期行動和實施工作,該機制還應在現有財政安排內設立一個臨時專項基金。]
11.該機制應以贈款或優惠條件提供[資金和]財政資源[以支持本[公約][文書]的實施][針對最需要幫助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包括用于:]
(a)[扶持性活動[包括技術和工藝支持]以及商定的增量成本;以及]
(b)信息交換所職能。
(c)[編寫國家報告]
(d)[制定和實施國家行動計劃]]
12.[機制資金應分配用于推進[公約的][文書的]目標的活動,同時考慮其在更廣泛的資金流格局中的額外性和互補性。]
13.[該機制也將用于支持針對最易受塑料污染不利影響的人群的相關規劃。]
14.[認識到該機制將存在于更廣泛的資金流格局之中,這些資金流包括來自國內財政、雙邊、區域和多邊實體以及私營部門的資金,在為一項活動提供資源時,該機制應考慮就推進[公約的][文書的]目標而言,對該活動支持的額外性和互補性。]
15.[全球環境基金信托基金還將通過混合工具以及贈款和非贈款工具等方式,支持推動對廢物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塑料廢物清除活動以及廢物預防活動的投資。]
第十二條 能力建設、技術援助及技術轉讓,包括國際合作
1.發達國家締約方應開展合作,按照雙方商定的優惠和特惠條件,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及時提供適當的能力建設、技術援助以及安全的技術轉讓,以協助它們履行在本文書下的義務。能力建設應以國家為主導,基于并響應國家確定的需求和優先事項。
2.依照第1款開展的能力建設、技術援助和技術轉讓可通過區域、次區域和國家層面的安排來實施,包括利用現有的區域、次區域和國家中心,也可通過其他多邊和雙邊途徑、伙伴關系(包括南北合作、南南合作、三角合作以及涉及私營部門或其他利益攸關方以及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的合作)來開展,并酌情與地方及國家以下各級政府開展協作。
3.締約方應開展合作,按照雙方商定的優惠和特惠條件,推動并促進向發展中國家開發、轉讓、推廣和提供技術。在執行本規定時,發達國家締約方應推動并促進研究、創新、技術及科學合作以及投資,以尋求新的、創新的無害環境技術及解決方案。
4.締約方應推動與相關政府間組織及其他實體(酌情包括相關科學組織及機構、私營部門實體)開展合作,以支持本公約的有效實施并實現其目標,同時避免工作重復。
[5.為實施上述第1、2、3和4款,特此設立一個合作機制。]
6.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就如何在本條下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技術援助以及安全的技術轉讓提出建議,[包括合作機制的職權范圍和模式]。
7.在執行本條時,發達國家締約方應充分認識到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內陸發展中國家]、[地理不利國家]、[非洲沿海國家]、[群島國]、[中等收入發展中國家][以及經濟轉型國家]的[特殊]需求。
第十三條 實施與遵約
1.特此設立一個包含委員會在內的機制,以推動本公約各項規定的實施并促進對這些規定的遵約。該委員會開展工作的方式應是透明的、具有促進作用的、非懲罰性的、非對抗性的且以專家意見為基礎的。
2.委員會可基于以下情況審議相關問題:
(a)任何締約方就其自身遵約情況提交的書面材料;
(b)締約方大會提出的請求;
(c)秘書處就第十五條所述國家報告提供的信息。
3.委員會應按照締約方大會在其[第X次]會議上通過的模式和程序開展工作。委員會應制定其議事規則,且該議事規則須經締約方大會批準。
4.委員會應向締約方大會匯報情況,并酌情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國家計劃
1.各締約方[應][可]考慮各自的國情,制定一項包含其為實施本公約打算采取的行動和措施的國家計劃。各締約方[應][可]考慮各自的國情,制定一項包含其為實施本公約打算采取的行動和措施的國家計劃。該計劃應在本公約對該締約方生效后的[X]年內通過秘書處提交給締約方大會。
2.各締約方應根據第6款所述指南更新其國家計劃,以強化其行動。
3.各締約方應根據第6款所述指南更新其國家計劃,以強化其行動。
4.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有效實施其國家計劃的程度將取決于本公約第十一條所述與實施手段相關規定的有效實施情況。
5.各締約方在依照上述第1款和第2款開展工作時,應酌情與本國利益攸關方進行協商,以推動其國家計劃的制定、實施和更新。
6.秘書處應將締約方依照本條提交的國家計劃向公眾公開。
7.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通過關于國家計劃的模式、指南以及與本條實施相關的其他指導意見。
第十五條 匯報
1.各締約方應按照第十四條所述國家計劃中概述的內容,定期向締約方大會匯報其為實施本公約而采取的行動和措施。
2.各締約方應在提交第十四條所述國家計劃后的[X]年之內提交本條第1款所述的首次報告。
3.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X次]會議上通過本條第1款所述國家匯報的格式和周期。
4.秘書處應將締約方依照本條提交的國家報告向公眾公開,并定期向締約方大會通報國家報告的提交情況。
5.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有效實施本條的程度將取決于本公約第十一條所述與實施手段相關規定的有效實施情況。
1.締約方大會應定期評估本公約的成效及實施情況。首次評估應在本公約生效之日起不遲于六年內開展,此后的評估間隔時間由締約方大會決定。
2.評估工作應基于現有的科學、環境、技術、財政以及社會經濟信息來進行,這些信息可包括:(a)第十五條所述的國家報告;(b)第十三條所述委員會提供的信息及建議;(c)締約方大會認為相關的其他信息,包括第十七條所述信息。
3.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X次]會議上通過本條第1款所述評估的模式。
第十七條 信息交流
1.鼓勵所有締約方為支持本公約目標促進信息交流,交流內容包括:(a)與塑料可持續消費和生產相關的最佳實踐及政策,以及相關的研究、技術和創新情況;(b)塑料污染對健康和環境造成的風險及相關影響;(c)與上述(a)和(b)項相關的科學技術知識,包括傳統知識以及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的知識。
2.鼓勵所有締約方為本公約下的信息交流和溝通指定一個國家聯絡點。
3.在交流第1款所述信息時,鼓勵所有締約方酌情利用將由秘書處維護的在線信息交換所。
4.鼓勵所有締約方借鑒現有流程、倡議和網絡并在此基礎上開展工作,以分享知識并彰顯成功經驗,包括推廣和擴大可持續解決方案的實例。
5.按照本公約進行信息交流的締約方應酌情按照雙方商定的方式保護任何機密信息。
第十八條 公眾信息、意識、教育和研究
1.締約方應推動并促進獲取與塑料污染及其影響相關的信息、提高公眾意識、開展教育以及進行研究,這些都與本公約的實施相關;締約方還應酌情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層面推動此類工作,并酌情與相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開展合作。
2.各締約方應推動并促進采取措施以提高意識、增進理解并分享有關塑料污染影響的信息,例如通過促進公眾參與、方便公眾獲取信息以及在地方、國家、區域和國際層面提供培訓等方式。
3.鼓勵締約方根據本國國情和能力推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創新與合作,以應對塑料污染,具體方式包括:(a)推廣并改進監測塑料污染的方法,包括監測其在環境(含海洋環境)中的分布和數量以及對人類健康的影響;(b)推動合作開發和使用標準化的環境數據收集與分析方法及途徑,以提高數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c)酌情納入傳統知識、土著人民的知識、地方社區知識以及其他文化和社會經濟因素。
第十九條 健康方案
1不單獨設立關于健康的條款,而是在現有適用條款及序言部分相應處加強并盡可能新增涉及人類健康的內容。
方案2在巴西牽頭、有支持單獨設立健康條款的成員國參與的非正式起草工作得出結果前,暫作占位??赡艿臈l款類型可包括在《國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塑料污染文書》(ILBI)通過時能夠達成一致的條款,以及可在締約方大會未來會議上審議的條款。
第二十條 締約方大會
1.特此設立締約方大會。
2.締約方大會的第一次會議應由臨時秘書處召集,且應在本公約生效之日起不遲于一年內召開。此后,締約方大會的常會應每兩年舉行一次,除非締約方大會另有決定。
3.締約方大會的特別會議應在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時間召開,或應任何締約方的書面請求召開,但前提是,在秘書處將該請求傳達給各締約方后的六個月內,該請求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締約方的支持。
4.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以協商一致的方式商定并通過其自身及其任何附屬機構的議事規則和財務規則,以及關于秘書處運作的財務規定。
5.締約方大會應持續審查本公約的實施情況。為此,它應履行本公約賦予它的各項職能,且應:(a)設立其認為對本公約實施有必要的附屬機構;(b)酌情與相關國際組織以及政府間和非政府機構開展合作;(c)審查并通過與本公約實施相關的決定;(d)履行本公約中確定的或其實施可能需要的其他職能。
6.聯合國及其各專門機構、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任何非本公約締約方的國家,均可作為觀察員出席締約方大會的會議。任何機構,無論是國家的還是國際的、政府的還是非政府的,只要在本公約所涉事項方面具備資質,且已將其希望作為觀察員出席締約方大會會議的意愿通知秘書處,均可獲準入會,除非出席會議的締約方至少有三分之一表示反對。觀察員的接納和參與應遵循締約方大會通過的議事規則。
1.締約方應開展合作以預防爭端,并應通過談判或自行選擇的其他和平手段,力求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解釋或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
2.在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此后的任何時候,非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締約方可以在提交給保存人的一份書面文書中聲明,對于涉及本公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其承認下列一種或兩種爭端解決方式對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締約方具有強制性:(a)按照締約方大會將要通過的程序進行仲裁;(b)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
3.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締約方可以就依照第2款(a)項所述程序進行仲裁作出具有類似效力的聲明。
4.依照第2款或第3款作出的聲明應一直有效,直至按照其條款失效,或直至撤銷聲明的書面通知交存保存人三個月后失效。
5.聲明的失效、撤銷通知或新的聲明絕不應影響正在仲裁法庭或國際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除非爭端各方另有約定。
6.如果爭端各方未依照第2款或第3款接受相同的爭端解決方式,并且它們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它們之間存在爭端后的十二個月內未能通過第1款所述方式解決爭端,則應應爭端任何一方的請求將爭端提交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應提出一份附有建議的報告。與調解委員會相關的附加程序應列入締約方大會最遲在其第二次會議上通過的一個附件之中。
第二十三條 公約修正案1.本公約的修正案可由任何締約方提出。
2.本公約的修正案應在締約方大會的一次會議上通過。任何擬議修正案的文本應由秘書處至少在擬議通過該修正案的會議召開前六個月通報各締約方。秘書處還應將擬議修正案通報本公約的簽署方,并通報保存人以供參考。
3.締約方應盡一切努力就本公約的任何擬議修正案以協商一致方式達成協議。如果已盡一切協商一致的努力但仍未達成協議,則作為最后手段,修正案應經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
4.通過的修正案應由保存人通報所有締約方以供批準、接受或核準。
5.對修正案的批準、接受或核準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存人。按照第3款通過的修正案,應在至少四分之三的在修正案通過時已是締約方的各締約方交存批準、接受或核準文書之日起第九十天對已同意受其約束的締約方生效。此后,修正案應在任何其他締約方交存其對該修正案的批準、接受或核準文書之日起第九十天對該締約方生效。
第二十四條 附件的通過和修正
1.本公約的附件應構成本公約的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確規定,提及本公約時同時構成對其任何附件的提及。
2.本公約生效后通過的任何附加附件應限于程序、科學、技術或行政事項。
3.本公約附加附件的提出、通過和生效應適用以下程序:
(a)附加附件應按照第二十三條第1至3款規定的程序提出和通過;
(b)任何無法接受某一附加附件的締約方(已按照第二十七條第4款就任何附加附件作出聲明的締約方除外),應在保存人通報該附件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存人。保存人應毫不遲延地將收到的任何此類通知通報所有締約方。締約方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存人其撤回先前就某一附加附件作出的不接受通知,在此情況下,該附件應隨即對該締約方生效,但須符合(c)項規定;
(c)自保存人通報某一附加附件通過之日起滿一年后,該附件應對未按照(b)項規定提交不接受通知的所有締約方生效。
4.本公約附件修正案的提出、通過和生效應遵循與本公約附加附件的提出、通過和生效相同的程序,但附件修正案對于已按照第二十七條第4款就附件修正案作出聲明的任何締約方不應生效,在此種情況下,任何此類修正案應在該締約方就此類修正案向保存人交存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之日起第九十天對該締約方生效。如果某一附加附件或附件修正案與本公約的某一修正案相關,則該附加附件或附件修正案應在本公約的該修正案生效時才生效。
1.本公約每一締約方應有一票表決權[,但第2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2.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對于在其權限范圍內的事項,其表決票數應與其作為本公約締約方的成員國[在表決時經認可并出席會議的]數目相同。如果該組織的任何成員國行使表決權,則該組織不應行使其表決權,反之亦然。
本公約應于[具體日期]在[國家][城市]由所有國家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開放供簽署,并隨后于[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簽署。
1.本公約須經各國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批準、接受或核準。本公約自簽署截止之日的次日起,應開放供各國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加入。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應送交保存人保存。
2.任何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在其成員國均未成為本公約締約方的情況下成為本公約締約方的,應受本公約規定的所有義務約束。對于其一個或多個成員國已是本公約締約方的此類組織,該組織及其成員國應就履行本公約規定的義務各自承擔的責任作出決定。在此種情況下,該組織及其成員國無權同時行使本公約規定的權利。
3.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在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中,應聲明其就本公約所涉事項的權限范圍。任何此類組織還應將其權限范圍的任何相關變更通知保存人,保存人應繼而通知各締約方。
4.任何締約方均可在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中聲明,就其而言,任何附加附件及附件修正案應僅在其交存對該附加附件及附件修正案的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時才生效。
1. 本公約應自第[50][60][97]份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交存之日起第[90][120]天生效。
2. 對于在第[50][60][97]份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交存之后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而言,本公約應自該國或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之日起第[90][120]天生效。
3. 就第1款和第2款而言,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不應計為該組織成員國所交存文書之外的額外文書。
第二十九條 保留
不得對本公約作出保留。
第三十條 退約
1. 在本公約對一締約方生效滿三年后的任何時候,該締約方均可通過向保存人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退出本公約。
2. 任何此種退約應自保存人收到退約通知之日起滿一年后生效,或在退約通知中可能指明的較后日期生效。
第三十一條 保存人
聯合國秘書長應為本公約的保存人。
第三十二條 作準文本
本公約的正本,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應交存保存人。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特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于[具體日期]訂于[具體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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